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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08-06 11:14:00 本文来源: 创始人

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

议事规则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为规范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议事机制和工作职权限等,本着充分民主、平等互信、专业透明、规范秩序的原则,特制定本议事规则,旨在明确基金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二条  理事会职责与权限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如有重大事项需要理事会决策时可随时召开。重大事项集体讨论,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行使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基金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包括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五)审批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审定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九)审议决定由理事长提请的20万元以上的行政办公经费;

(十)审议决定由理事长提请的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

(十一)决定基金会名誉职务的设立与变更;

(十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十三)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四)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长职责及权限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其行使职权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委托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审议由副理事长提请的10-20万元(含)行政办公经费;

(五)审议由副理事长提请的20-50万元(含)的项目经费;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副理事长职责及权限

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就章程规定的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对基金会的发展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三)发起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动议;

(四)协助基金会资金募集工作;

(五)审议由秘书长提请的3-10万元(含)行政办公经费;

(六)审议由秘书长提请的5-20万元(含)项目经费;

(七)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秘书长的职责和权限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执行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九)每年度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汇报基金会的运行情况;

(十)审议决定3万元(含)以内的行政办公经费;

(十一)审议决定5万元(含)以内的项目经费;

(十二)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附  则

本议事规则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议事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