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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 微基金及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5 01:37:00 本文来源: 创始人

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

微基金及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发展、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支持社区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发挥好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及微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微基金)的积极作用,促进和规范专项/微基金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武侯社区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微基金及专项基金是指,在符合武侯社区基金会宗旨的前提下,为推动某一领域公益事业的发展,由个人、社团、企业、非营利组织等(以下统称“发起方”)发起,按照其捐赠意愿捐助资金并自己命名的、专款专用的、依法设立的基金科目。专门用于该公益领域开展活动(或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微基金及专项基金系非独立法人公益基金。由武侯基金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微基金及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微基金及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其他基金科目。

二、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方向武侯社区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武侯社区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方指定公益用途的微基金或专项基金。发起设立微基金或专项基金的发起方在申请设立时,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明材料:

1、 填写并提交武侯基金会提供的微基金或专项基金《设立申请表》《承诺书》《背景信息收集表》《专项/微基金管理人员信息表》;

2、 捐赠主体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应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件的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家庭、个人设立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在职/退休证明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第五条  自愿在武侯社区基金会设立微基金或专项基金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可向武侯社区基金会提交设立微基金或专项基金的申请。该申请应包括其微基金或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公益项目(或活动)具体实施方案等内容。经武侯社区基金会审核,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武侯社区基金会与发起方签订设立微基金或专项基金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微基金或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资金用途、资金管理方法、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设立期限等。

第六条  微基金及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合法且无争议,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武侯社区基金会的宗旨范围内。

第七条  微基金及专项基金存续期间,发起方每年应制定并提交详细的年度预算计划。

第八条  微基金及专项基金的标准称谓为“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微基金/专项基金”,简称“武侯社区基金会**微基金/专项基金”。发起方不得使用“**基金”、“**微基金”、“**专项基金”等任何其他称谓。

三、 微基金及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设立微基金或专项基金应满足一下捐赠额度的要求:

1、 设立微基金的发起方,首次捐赠的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元,并且在合同存续期间,每自然年度注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启动资金的50%。如筹款规模连续2年无法达到前述标准的,则武侯社区基金会有权自主决定终止与发起方的合作。当存量超过人民币100,000元时,则自动转为专项基金,按专项基金的要求持续运转。此外,武侯社区基金会有权根据自身的未来发展需要,调整对已设立或拟设立的微基金的筹款规模要求。

2、 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方,首次捐赠的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00元,并且在合同存续期间,每自然年度注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启动资金的30%。如筹款规模连续2年无法达到前述标准的,则武侯社区基金会有权自主决定终止与发起方的合作,或者将双方合作降级为微基金。此外,武侯社区基金会有权根据自身的未来发展需要,调整对已设立或拟设立的筹款规模要求。

第十条  微基金及专项基金设立期限为三年。期满之后,除非任何一方在专项基金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再延续该协议,该协议将在期满后自动延续三年,其后亦同,根据武侯社区基金会及发起方双方约定或者本办法规定终止或者撤销的除外。微基金或专项基金终止或者被撤销之日起的14个日历日内,发起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武侯社区基金会提供剩余款项的拨付说明及拨付申请,如武侯社区基金会对发起方提供的拨付说明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发起方需在武侯社区基金会另行指定的时限内提供补充说明及相关凭证等。经武侯社区基金会对拨付说明及拨付申请核对无误后方可拨付。如发起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书面拨付说明及拨付申请或未能针对武侯社区基金会的疑问或异议提供补充说明及相关凭证的,武侯社区基金会有权拒绝拨付,剩余款项将由武侯社区基金会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微基金及专项基金资助项目或资金的拨付,需由微基金或专项基金发起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复合武侯社区基金会要求的拨款申请书,经报武侯社区基金会审核通过之后拨付,项目由微基金或专项基金发起方实施。发起方在收到资助款或资金之后,应及时向武侯社区基金会开具由国家相关部门印制的正式发票或者收据。项目完成2周内,微基金或专项基金发起方需提交复合武侯社区基金会要求的结项报告。如发起方未能按期提交报告,或者报告尚未通过武侯社区基金会审核,微基金或专项基金拨款申请暂时停止。武侯社区基金会不得在微基金或专项基金终止或者被撤销之前未经发起方同意,单方面使用微基金或专项基金账款。

第十二条 每周周四是武侯社区基金会的拨款日,如遇节假日将会顺延到下一周的周四,武侯社区基金会保证每个月至少安排两个拨款日。

第十三条  微基金及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武侯社区基金会有权对微基金及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审计、监督并提出意见,武侯社区基金会一经发现发起方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专项基金设立目的的行为,将有权视情况不同采取予以制止、提出整改要求、终止或撤销该微基金或专项基金等措施。


第十四条 经武侯社区基金会及发起方协商,武侯社区基金会可从公益项目专项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用于内部审计、行政性工作支出等开支。工作经费提取比例为双方合作的首年0%,次年3%,第三年5%。自双方合作的第四年开始,每年按照武侯社区基金会对双方合作的评估结果计算,上一年评定结果优秀的,次年管理费比率为3%,上一年评定结果及格的,次年管理费比率为5%。评定标准为发起方是否遵守了双方合同的所有条款,并达到了约定的年度筹款规模,如达到则评定为优秀,未达到则评定为及格。如筹款规模连续2年无法达到前述标准的,则武侯社区基金会有权自主决定终止与发起方关于微基金或专项基金的合作。评定结果将在每年12月31日前由武侯社区基金会告知发起方。

第十五条  各微基金及专项基金须依法接受国家税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微基金及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后,即应成立管理小组具体负责相应微基金或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执行、宣传推广和筹资联络等工作。管委会作为微基金或专项基金的管理和决策机构,由武侯基金会和捐赠主体共同委派专人担任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等,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武侯基金会与发起方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3人,不超过7人,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七条 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1、 保证基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基金会宗旨、章程和内部有关规定;

2、 决定款项的使用方向;

3、 审议和批准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4、 安排对微基金或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5、 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各微基金及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武侯社区基金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武侯社区基金会指定的样式及编制说明如实编制《业务活动表》。

四、 微基金及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凡符合微基金及专项基金设立宗旨,以及武侯社区基金会的宗旨、章程和有关规定的主体均可向微基金和专项基金申请资助。

第二十条 武侯社区基金会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在征得发起方同意后,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管理小组负责提出微基金及专项基金的资助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报武侯社区基金会审批、通过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金每年用于从事协议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50%,如未达到相应比例,武侯社区基金会有权将资金用于其他社区公益慈善相关项目。

第二十三条 每次使用微基金或专项基金时,管理小组的组长须下载并提交武侯社区基金会提供的《项目计划书》《项目预算表》《基金拨款申请表》,武侯社区基金会审核通过后即可拨付资金。已审核的项目再需使用微基金或专项基金时,仅须提供《基金拨款申请表》,武侯社区基金会审核通过后即可拨付资金。

五、 微基金及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微基金及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终止:

1、 完成设立目的;或者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之内,武侯社区基金会或发起方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一方不再延续微基金或专项基金协议期限;

2、 自成立一年内未开展活动;

3、 微基金或专项基金年度筹款额连续两年未达到约定额度;

4、 项目实施违反设立目的;

5、 发起方违反公益项目专项基金协议内容,或在社会上给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坏其名誉的;

6、 发起方违反武侯社区基金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或未按要求编制《业务活动表》的;

7、 武侯社区基金会与发起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一致同意微基金或专项基金提前终止。

第二十五条  微基金及专项基金终止,由武侯社区基金会准备终止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材料,办理撤销手续。相关微基金或专项基金及其发起方不得再开展与微基金或专项基金终止工作无关的活动,从撤销之日起,该微基金或专项基金协议即行终止。武侯社区基金会将在有关报刊、网站等媒体平台刊登该微基金或专项基金终止的通知。

六、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发起方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维护武侯社区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武侯社区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武侯社区  基金会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武侯社区基金会的名称(包括中文、外文的全称、别称及简称、缩写);

2、 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武侯社区基金会的标识;

3、 其他可能不利于武侯社区基金会公益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侯社区基金会负责修订、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七条  武侯社区基金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武侯社区基金会及发起方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武侯社区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